案件介绍
沈XX,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失地农民,住湖南省望城县丁字镇金云村。
2015年4月24日10时,被告赵XX驾驶湘AAXXXX号轿车在青竹湖沿线005号路灯杆路段北侧青竹湖路至广胜村公路路口由北往西行驶时,遇原告沈XX驾驶的湘FGR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该路段由东往西行驶,发生摩托车倒地受损,原告沈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认定,沈XX负主要责任,赵XX负次要责任。原告沈XX先后在湖南泰和医院和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4根肋骨骨折、锁骨骨折,共用去医药费7万余元,其中伤者自付医药费6万元。被告赵XX驾驶的湘AAXXXX号轿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车为赵XX个人所有。伤者治疗终结后和肇事车主一起前往保险公司调解结案,一开始,保险公司在明知沈XX的伤情能构成伤残的情况下,规避伤残不谈,只对伤者赔偿4万余元(含伤者自行垫付的医药费),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我司经手此案件后,协助客户在省人民医院做了伤残鉴定,报告出来后,伤者实际伤残评级为两个拾级,我司以此为基点,又从伤者的经常居住地及工作情况着手,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反复取证,提供沈XX虽为农村户口但应当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扎实证据,协助伤者向望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共计113000元。
我司代理了这个案件极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多争取了其应得的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