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龚XX,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鸟咀仑村人。
2015年5月6日9时,肇事者刘XX驾驶湘AVXXXX号轿车在晚报大道国土局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龚XX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龚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芙蓉支队认定,肇事者刘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龚XX此次事故不负责任。伤者龚XX被送往长沙市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骨水泥手术治疗后,伤者只住院7天就出院了,共用去医药费4万余元。肇事者刘XX驾驶的湘AVXXXX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开始,龚XX认为自己只住院7天就能出院,而且恢复的很好,出院后一周就能行走,病情应该不是很严重。而且换位思考,对于同样在长沙打工的肇事司机刘XX来说,前期由他垫付了那么多医药费已实属不易,反倒是觉得是自己麻烦了对方,给对方带来了经济负担,带有深深的自责。经双方协商,准备由肇事司机刘XX一次性补偿伤者龚XX4000元作为后期赔偿费用,一次性结案处理。后龚XX在结案前咨询本公司了解到,刘XX所有的车辆购买了保险,相关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其本人无需就在保险限额内的后期赔偿支付任何费用。该案伤者龚XX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是长期随在长沙做生意的儿女生活,平常也帮忙带孙子及协助儿子处理生意上的一些琐事。我司在接受龚XX委托后,协助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多次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沟通定残方案及户籍赔偿标准,最终在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下进行调解。在没做鉴定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遵照伤者伤情,认定十级伤残,且按照城镇标准,一次性支付龚XX赔偿款柒万元整。
龚XX及其家人前期不了解保险,导致索赔困难,后期通过我司交通事故团队的努力使他们实际得到的赔偿款远远超出他们的预期,获得了龚XX的感激和深深信赖。